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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从业机构:

《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已经201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30日

 

 

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同时载明可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在省内注册的所有土地估价机构拟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必须依法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申请备案的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二)公司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至少包括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三)土地估价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网址:http//tdgj.mlr.gov.cn),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新成立的土地估价机构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五条 拟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估价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第三章 备案信息核验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在核验工作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公正公开的工作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已提交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备案信息进行行政核验。由省国土资源厅将估价机构出资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下发至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省厅直属单位,确认其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从业资格。

(二)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验确认机构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的,须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会审会通过,交省国土资源厅主管业务处(室)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完成备案。

(三)完成备案后,将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系统中进行确认。备案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备案,及时向土地估价机构发出备案函。未完成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第四章 估价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第九条 变更申请。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信息、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估价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条 变更核验及备案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应自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验。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系统密钥管理

第十一条 存量机构密钥管理使用。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且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存量土地估价机构,凭已取得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钥登录备案系统,系统将自动调用该机构备案信息供备案时核实完善。

第十二条 新设立机构密钥管理使用。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直接登录备案系统,机构备案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配发机构管理密钥,该密钥用于识别机构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土地估价行业,对估价机构和估价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与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土地估价机构招揽业务。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调查核实各土地估价机构确实存在《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列举的八种行为的,应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资产评估法》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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